平常心 发表于 2013-3-28 20:54:50

3/4 << 1/4

3>1       3/4 > 1/4
这些似乎是绝对的真理,却也有遇到尴尬的时候。
例如,设m为奇数,那么必然有:
    m≡1(mod8)或≡3(mod8)或≡5(mod8)或≡7(mod8)
若将奇数划分为两类:m1≡5(mod8) 或 m0≢5(mod8)。
似乎可以说,m1占全部奇数的1/4,m0占全部奇数的3/4。
然而我们也可以用m1 与m0有这样的关系:
M1 =m0×22(k+1)+22k+22(k-1) +……+22 +1   (k∈N)
也就是说,每个奇数m0都对应着无限多个奇数m1,这似乎又说明,m1的数量比奇数m0的数量要大的多。由此推断:3/4 << 1/4。
真理也有局限性。

云梦 发表于 2013-3-29 08:03:25

m1与m0分属两类奇数的总和,并不是某一奇数。所以m1、m0不能同时代表奇数总和又代表某一奇数。

平常心 发表于 2013-3-30 20:49:07

谢谢!
文字应该严谨。

gogdizzy 发表于 2013-6-24 15:40:57

这个是可数集的概念吧。

http://baike.baidu.com/view/117849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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