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ayfekeeper 发表于 2013-11-20 10:28:59

e的超越性证明

本帖最后由 rayfekeeper 于 2013-11-20 14:59 编辑

实在不好意思,因为电子书是用图片的格式,没多想就截图发上来的,确实是自己的过失。

证明:若不然,则e是代数数,设它的次数为n,多项式

a_nx^{n}+ \cdots+a_{0}是它的最小多项式,于是

a_{n}e^{n}+ \cdots +a_{0}=0

对于充分大的素数p,令

f(x)=x^(p-1)(x-1)^p\cdots (x-n)^p

J=\sum_{i=0}^{n}a_i\int_0^{i}e^{i-x} f(x)dx=\sum_{i=0}^{n}a_{i}I(i),    (13)

其中I(t)见于引理1.可以推出:

J=-\sum_{i=0}^{n}\sum_{j=0}^{m}a_{i}f^{(j)}(i),m=(n+1)p-1

当j<p,i>0或j<p-1,i=0时, f^{(j)}(i)=0,因此,对于一切 (j,i)\neq 0(p-1,0),p!整除f^{(j)}(i),此外,由

f^{(p-1)}(0)=(p-1)!(-1)^{np}(n!)^{p},

可知,若p>n,则(p-1)!整除f^{(p-1)}(0),但p!不具备这一性质,所以,当p充分大时,数J是一个可以(p-1)!整除的非零整数,从而

|J|>(p-1)!   (14)

但是有(12)式应有

|J|<\sum_{i=0}^{n}|a_{i}|\dot ie^{i}f*(i)

其中c是常数,当p充分大时,上式与(14)矛盾,这证明e不可能是代数数。

引理:设f(x)是实系数多项式,次数为m,记

I(t)=\int_0^{t}e^{t-u} f(u)du,

其中t为任意复数,积分路线是0到t的线段,则

I(t)=e^{t}\sum_{i=0}^{m}f^{(j)}_{0}-e^{t}\sum_{i=0}^{m}f^{(j)}_{t},    (11)

此外,若f*(x)表示将f(x)的系数易为其绝对值所得到的多项式,则

|I(t)|<|t|e^{|t|}f*(|t|)       (12)


这是Hermite 给出的e的超越性的证明,非常短小精悍,随后Lindemann也用这中方法证明了pi的超越性。

发此贴,是想大家能不能借鉴这个过程来证明e+pi的超越性。我想了多年,实在没找到出路。

liangbch 发表于 2013-11-20 11:23:03

同意版主的点评。
这里普及一下图片格式的一点知识。
一般说来,图片色彩的特点不同,最佳存储格式也不相同,常用的图片格式有GIF,JPG和PNG格式。
GIF是无损压缩格式,但只是适用于颜色较少的图片,它的另一个特点是可以存储动画。
JPG是有损压缩格式,可按照需求使用不同的压缩比。适合于存储照片。在保证图片质量不太差的情况下,有很高的压缩比,当然,JPG图片总会有失真,但人眼不宜觉察。
PNG格式是无损压缩格式,适合于存储屏幕截图等含有大量色块的图片。屏幕截图常常是前景或者文字是纯色的,背景也是纯色的,使用PNG格式不但有比JPG文件更小的文件尺寸,而且没有失真。

mathematica 发表于 2013-11-20 11:51:31

没必要的,这个只要别人证明过,然后我知道结论就可以了,这个是早就有定论的东西,不折腾

gxqcn 发表于 2013-11-20 13:07:39

@mathematica
既然你认为这样会让我多花钱,而你却常常上传那些没必要的代码截图,岂不是典型的“损人不利己”?!
怎么说你好呢?人品啊。。。

一直以来我尽量采用“宽容”原则。
在部分支持LaTeX的论坛上,甚至明文禁止上传那些可用LaTeX排版的图片。

楼主这个图片有440.26KB,换一种形式,也许1%不到即可达相同效果,甚至超越当前效果。

mathematica 发表于 2013-11-20 21:41:36

不折腾!能简单地用图片就不要用论坛上繁琐的latex,论坛对latex支持的并不好,没有mathematica软件好!

BeerRabbit 发表于 2013-11-21 15:28:02

本帖最后由 BeerRabbit 于 2013-11-21 15:41 编辑

mathematica 发表于 2013-11-20 21:41
不折腾!能简单地用图片就不要用论坛上繁琐的latex,论坛对latex支持的并不好,没有mathematica软件好!

既然你很熟悉Mathematica这个软件,那你应该知道她可以把数学表达式导出为LaTex表达吧。

葡萄糖 发表于 2014-8-4 12:38:25

mathematica 发表于 2013-11-20 11:51
没必要的,这个只要别人证明过,然后我知道结论就可以了,这个是早就有定论的东西,不折腾

我不认同你的看法,鄙人认为只知道结论就像猪八戒吃人参果——食而不知其味!
把他人的成就供奉为无上真理,没有格物致知的精神,这样会很难有敢于挑战权威的声音!甚至会错失发现新领域的机会!
我不知楼主的来源,但有以下供分享:
《多项式和无理数》
第十二章几个著名的数的无理性和超越性∥561
12.1勒让德多项式和它的性质∥561
12.2e的无理性∥567
12.3π的无理性∥568
12.4ln 2的无理性∥572
12.5ζ(2)的无理性∥573
12.6最新的记录:ζ(3)的无理性∥581
12.7e的超越性∥586
12.8π的超越性∥5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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